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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指導教授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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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指導教授原則

元智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申請指導教授原則

106-7(107.5.21)班務會議通過
107.6.5管院主管會議核備
108-3(108.10.16)班務會議修正通過
108-5(108.11.5)管院主管會議核備

一、為保障管理碩士在職專班(EMBA,以下簡稱本班)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,特訂定有關本選擇及更換指導教授原則。

二、研究生應於申請碩士論文口試之前一學期選定碩士論文指導教授,並依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論文口試。

三、本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時,應取得該指導教授同意,並填寫指導教授申請表(附件),書面資料應於申請期限內交至EMBA辦公室完成登錄手續。
指導教授須為元智大學管理學院之專任教授、副教授或助理教授。指導教授之申請如有疑義時,交由班務會議審議,並以會議決議為準。

四、EMBA指導教授限本院專任教師(含共同指導),指導教授每學年度所指導之學生人數上限規定如下:
(一) 105(含)學年度前入學學生,每位指導教授所指導之學生人數上限為10人。
(二) 106-107學年度入學學生,每位指導教授所指導之學生人數上限為7人。
(三) 108學年度起入學學生,每位指導教授所指導之學生人數上限為5人。

五、EMBA研究生之碩士論文為共同指導時,則論文口試委員之校外委員(含本校兼任教師)需達1/3以上(含1/3)。相關規定依本校「研究生碩、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」辦理。

六、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,應經原指導教授、新指導教授及班主任同意並簽署「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」(附件一)後始得為之。原指導教授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

七、研究生依本原則更換指導教授時,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,並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,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,始得作為學位論文。指導教授若想使用由學生提供的原始構想或概念所獲得之研究成果,也須經該生同意,始得使用。使用時,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與研究倫理。

八、更換論文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,且論文指導教授之更換與論文口試不得為同一學期,未依規定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,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。

九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由班主任召開班務會議討論,採妥適方式處理:
(一) 指導教授因故無法再繼續指導者。
(二) 其他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。

十、本原則經班務會議通過,送管院主管會議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法規原文及指導教授申請表下載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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